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1]175号 2001-11-25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在我省范围内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企业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后的亏损额。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本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企业在亏损年度未按期申报的,以后年度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用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样附后),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和企业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 四、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一)县(市、区)地税局要根据企业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等资料及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意见,经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并返给主管地税机关及企业各一份,作为补亏的依据。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企业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县(市、区)局的审批意见、企业弥补亏损的情况等资料设置台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县(市、区)局审批企业弥补亏损等情况。 (四)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要作为重点进行管理,并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对经检查存在虚报亏损的企业,地税机关应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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