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5]2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03
摘要:各地、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提请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吉政发[2015]21号       2015-06-0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提请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7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