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8]10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7
摘要: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十七条 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25%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境外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中有饶让条款的,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居民企业提供有关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第十九条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条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十一条 省局定期对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境外所得的服务与管理方面进行检查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企业境外所得的服务与管理基础建设情况。是否按规定备案企业资料,并建立台帐。

  (二)企业境外所得政策执行情况。在执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的过程中,是否认真落实境外所得计算、亏损弥补、应纳税额计算、境外税款抵免等政策。

  (三)企业信息反馈情况。省局将定期将商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取得的信息资料及时反馈给各地,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调查,上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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