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07
摘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扣除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须在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3月31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须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1-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规定,凡负有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扣除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须在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3月31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须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须在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须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必须事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但必须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税款缴纳事项。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申报、电子申报(数据电文)方式或者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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