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吉林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3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安排部署,适应“三证合一”登记改革要求,方便企业就近登记,充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决定从即日起对省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进行调整,原则上将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下放至属地登记。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吉林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现将《调整吉林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23日

调整吉林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安排部署,适应“三证合一”登记改革要求,方便企业就近登记,充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决定从即日起对省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进行调整,原则上将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下放至属地登记。为确保省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后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省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调整为:

  (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的企业;

  (三)省属事业单位、科技型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的企业;

  (四)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局登记的公司;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局登记或者省局认为有必要由省局登记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省直企业下放步骤

  为简化迁移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省直企业采取一次性整体下放方式。由省局将下放企业名单发送至属地市(州)局,属地市、州局按照辖区登记管辖权限将企业分派至基层登记机关。省局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市局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统一办理批量迁移手续,将电子档案迁移至基层登记机关。基层登记机关持调档函至省局档案管理中心统一调档。调档工作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省局和属地市(州)局通过发布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要求企业及时到基层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省直企业下放工作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结合“三证合一”改革集中换照一并进行,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下放完毕。

  三、下放工作责任分工

  (一)提出需要下放的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办、企管局

  配合单位:信息中心

  (二)对需要下放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

  责任单位:企业处、属地市(州)局

  (三)书式档案迁移。

  责任单位:档案管理中心、属地市(州)局

  配合单位:行政审批办

  (四)电子档案迁移。

  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属地市(州)局

  配合单位:行政审批办

  (五)通过发布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要求企业及时到属地工商部门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企管局、属地市(州)局

  企业下放工作由企业处统一组织。对于下放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企业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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