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8]10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直属粮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7
摘要:对你公司及下辖的吉林省兴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卡伦经济开发区)、吉林省平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公主岭市刘房子镇)、吉林省丰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吉林市孤店子)和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万来粮库(坐落于农安县万来村)等4个经营省级储备粮(油)业务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直属粮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104号        2008-09-17


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直属粮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吉储财字[2008]2号)文收悉。

  经研究决定,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及下辖的吉林省兴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卡伦经济开发区)、吉林省平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公主岭市刘房子镇)、吉林省丰良储备粮库(坐落于吉林市孤店子)和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万来粮库(坐落于农安县万来村)等4个经营省级储备粮(油)业务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时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抄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