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10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23
摘要: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营业税税款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分、转包人收取分、转包工程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未代收分、转包工程款或未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而发生支付分、转包工程的,则在分付分、转包工程款的当天。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08号       2000-03-23


局属各单位:

  近据部分基层单位反映,《印发<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下发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非查帐计征的本市注册业户的外地来穗办施工企业的所接的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量不大,特别是工程项目地点较为分散(多个区都有工程),因而开票较频繁、使用的发票量较大,按“46号文”规定,纳税人须持有关证明资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逐次申请开具《通用发票》,操作上比较困难。为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的关系,经研究,现对“46号文”作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营业税税款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分、转包人收取分、转包工程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未代收分、转包工程款或未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而发生支付分、转包工程的,则在分付分、转包工程款的当天。

  (二)[条款废止]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未含设备价款,而施工单位所安装的设备价款并未计入计提工资含量的安装工程产值内的,则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设备价款的资料。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部分废止]对外地来穗办施工企业(按“46号文”第三条第一款口径)凡不具备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一律从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改按定率征收,即按企业取得建安工程结算收入额依2%带征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在2000年1至3月取得的建安工程结算收入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业户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非查帐计征的本市注册业户(按“46号文”第四条口径)和外地来穗办的施工企业(对以上两种业户,以下简称“本文特指业户”)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应按工程收入带征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中方人员0.4%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的我市地税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本文特指业户”必须如实申报全部的工程结算收入,地税征收机关通过有效方式审核后依适用的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税征收机关如发现纳税人有瞒报外区结算收入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供应《建筑安装修缮发票》(以下简称“建安发票”)。

  三、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一)“本文特指业户”凡承接机构(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外区工程项目的,应到我市地方税务登记分局或其受理点填报《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表》(以下简称“跨区表”),并可根据承包工程零星分散,及有些项目没有签订合同的实际情况,在填报“跨区表”时可只填主要项目,然后写“等”字;“跨区表”在登记分局签章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超期应重新填报《跨区表》)。业户已在工程项目所在区办理“跨区表”的,12个月内在同一区新增单项工程预算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需逐次向登记分局申报登记。

  (二)开发区、保税区征收分局所管业户或市政府指定的10大特定企业(含所属单位共206户)总承包建安工程,再分、转包给“本文特指业户”,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转包单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如果总承包人的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与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不一致的,由总承包人将当月应缴纳及解缴的税款,在当月申报表中分别列明,然后,总承包人的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将总承包人代扣缴的税费划解给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

  (三)“本文特指业户”可持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领购“建安发票”,并实行验旧供新的供票方式。

  “本文特指业户”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包括工程项目所在地(区、路、街、号)、总(分)包合同号等各项内容],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代开、虚开、借用“建发发票”。

  曾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并受过地方税务机关处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如再次出现严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从重处罚,并收缴其领购的发票,半年内不供票使用。在此期间,其所需发票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填开。

  (四)对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按“4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口径)仍按“46号文”规定逐次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五)“本文特指业户”,必须严格按属地管辖规定申报纳税。凡承接机构(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外区工程项目的,则应分别到工程所在地的各区征收分局进行申报纳税;经机构(住所)所在地征收分局批准,也可以对外区部分的营业收入实行邮寄申报,外区征收分局受理申报后,打印出缴款书寄回业户,由业户自行到其开户银行缴交税款。

  经批准对外区工程收入实行邮寄申报方式的业户,必须与广州速递公司(联系电话185)签订协议,每月10日前采用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制定的《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确定的方式交寄申报表,并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业户擅自采用平信邮寄申报表,视为无效申报,因此而造成未申报、迟申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业户办理跨区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时,应当使用登记分局在受理“跨区表”时赋予跨区工程项目的代码;申报本文第三之(一)点所述的免予逐项登记的工程项目税款,则可使用登记分局在受理“跨区表”时赋予的工程座落地同区的跨区工程项目代码进行申报纳税。

  四、“46号文”和《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5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37号)、《关于改进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申报征收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号)与本通知不符的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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