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财税处理

来源:亿企赢 作者:谷晓清 人气: 时间:2022-09-01
摘要: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目前各地为了保证农民工权益,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措施,最常见的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式。下面我们就来分别介绍下这两种管理方法以及相关的财税处理。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或合同中约定代发条款),由总包单位来代发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二、农民工工资账务处理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农民工工资本身就是应收建设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建设单位在付工程款的时候,是分别打到施工单位的两个账户的,属于农民工工资部分打到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他工程款一般会打到施工单位的基本户。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总包单位根据工程款的一定比例缴存的,一般是由当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实施。总包单位跟银行签订保证金存款协议后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备案,该账户将会被监管。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向经办银行出具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其他资料等,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或施工合同终止不再履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四、农民工保证金账务处理

  施工总包单位按照当地的规定开了保证金账户并存储相应的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保证金账户或者(其他货币资金——监管户)

  贷:银行存款——***户

  后期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被强制支付给农民工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账款,代分包方发放工资)

  贷:银行存款——保证金账户或者(其他货币资金——监管户)

  项目完工,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账户解除监管:

  借:银行存款——***户

  贷:银行存款——保证金账户或者(其他货币资金——监管户)

  农民工工资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同一地区不是只有一种就可以的,具体要看当地的规定,某些地区可能也有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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