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3]6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11
摘要:经我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466号,见附件)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相关税款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3]635号      2013-9-11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的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12]80号)、《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报告》(东国税发[2013]26号)收悉。

  经我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466号,见附件)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相关税款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具体请按税总函[2013]466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 税务总局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