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5]2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审批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18
摘要: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或恢复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自行设置或恢复审批项目的,要立即予以取消和停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审批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5]24号        2005-03-18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税收政策服务,积极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目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可以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政策性减免税、财产损失处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集团汇总(合并)纳税、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等。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或恢复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自行设置或恢复审批项目的,要立即予以取消和停止。

  为助推我省经济发展速度由"快走"步入"快跑"的轨道,省局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要求,对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事项的管理权限,本着合理合法、提速便民、责权明晰、注重效果的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加大了市(州)局和县(市、区)局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审批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政策,完善制度,严密审批程序,细化服务措施,强化检查考核,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正确、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加大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的宣传辅导力度,以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税场所、媒体及时公布审批事项、政策规定、受理时限、申诉电话及对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附表所列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及权限办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完善和强化审批责任制。一是加强受理环节的审核。各级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各项审批事项,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核实,每项调查审核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进行。调查审核人员要对其所承办事项写出详实的调查审核报告并签字以示负责;二是各类审批事项都要坚持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报请上级局审批事项的情况必须详实、意见明确、资料齐全,并经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否则上级局可不予受理;三是对不按审批程序办理、必备资料不全、报批事项的调查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不坚持政策规定等情形而造成失误的审批事项以及由于组织不利、工作拖拉造成超过审批时间的事项要追纠有关直接办事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四是各级地税机关每级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均不得超过20个有效工作日,其中应转报省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各市(州)局应在收到下级局报批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并报出。

  四、受理审批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经过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而不予批准的应在做出审核结论的3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详细理由。企业持有争议并提出复议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

  五、各级地税机关对已经批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按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及时采集、登录相关信息资料,坚持跟踪问效、加强动态管理,做好事后服务和监督工作,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改革与发展。

  六、各级地税机关对本级审批的企业所得税事项要逐级上报省局备案。各市州局和省直属征收局每年要分别在7月末前、12月末前将本地区上半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受理及办结情况报送省局(总局的规范性报表按原规定时限要求报送)。

  七、本通知中所列举的行政审批项目,如国家有明令取消的项目应立即停止审批,但要加强事后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征管漏洞。

  八、各级地税机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制度要求,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每个年度落实和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包括税前相关审批项目)情况的年度复检工作。如发现企业正在享受的某项优惠政策,企业现实情况已发生变化不具备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从发生变化的月份起,按规定追征其应纳税款;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要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关税务工作人员责任的,要同时按规定做出处理。对享受政策已期满的企业要当即告知企业按时申报纳税。对具备享受某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尚未享受的,要弄清原因,并告之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附件: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权限重新划分情况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权限重新划分情况表

  1.项目名称: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设定依据:党中央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第8、9条规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减免税收优惠:对主辅分离辅业转制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6条"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审批机关:县(市、区)地税局

  2.项目名称: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

  设定依据: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第四第规定: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总部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跨地区的,由国家税务局审批或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不在同一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不在同一地区的由省局审批,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市(州)审批,其它由县(市、区)局审批

  3.项目名称: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设定依据:部门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55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4.项目名称: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

  设定依据: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4条第2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审批机关:不在同一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不在同一地区的由省局审批,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市(州)审批,其它由县(市、区)局审批

  5.项目名称: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设定依据:部门规章。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批机关:3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审批,300万以下的由各市(州)局根据情况划分确定本级和县(市、区)局的具体权限。

  6.项目名称: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设定依据: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审批机关:分支机构跨省且提取额超过2000万元的由国家局审批,省级企业或分支机构跨地区及管理费提取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审批,其它由各市(州)地税机关审批

  7.项目名称: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设定依据:部门文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

  审批机关:省局审批

  8.项目名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

  设定依据:部门规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第4条规定:一、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审批机关:省属以下企业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省级企业、上市公司及地方企业减免5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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