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09
摘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提出申请,省局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2016-10-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省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局纳税服务处作为指定的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局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提出申请,省局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