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30
摘要: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为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3项指标的权重均为25%,另外25%权重归属于总机构。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

  1.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为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3项指标的权重均为25%,另外25%权重归属于总机构。

  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为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

  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归属于总、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水电费支出: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

  3.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工业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时,其税款分配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工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二)商业企业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不确定固定的税款分配比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当期销售额总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商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三)服务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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