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20
摘要: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以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2022-0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已开始受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业务,现将有关办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内容

  (一)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具有下列情形的个人,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B表”):

  1.2021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2.2021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二)经营所得汇总申报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年度汇总申报时,可选择向广西区内的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C表”):

  1.2021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

  2.上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至少有一处在广西区内的。

  (三)经营所得预缴的补申报

  办理汇算清缴、报送经营所得B表前,如存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A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应先补申报经营所得A表;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经营所得C表前,如存在经营所得A表或B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应先补申报经营所得A表或B表。

  二、办理渠道

  (一)申报经营所得A表和B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以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建议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二)申报经营所得C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建议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三、咨询渠道

  如需咨询,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

  特此通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操作手册


关于【汇算清缴】VS【汇总申报】的重点说明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是两项不同的业务办理,虽然办理时间都是在2022年3月31日前,但是办理内容、表单填写、办理渠道等方面均有差异,有的纳税人可能只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也有的纳税人可能只需要办理汇总申报,而有的纳税人则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两项业务都需要办理。

  一、哪些情形需要办理

  上述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业务?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个人,应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1. 2021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2. 2021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小结:查账征收方式,是判断是否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应办理经营所得汇总申报:

  1. 2021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

  2. 上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至少有一处在广西区内的。

  小结:如果有多处经营所得均非查账征收方式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但需要办理汇总申报。

  二、需要填写哪些申报表办理申报?

  (一)应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简称“经营所得B表”)。

  (二)应办理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的:

  选择向广西区内的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简称“经营所得C表”)。

  三、填写申报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办理汇算清缴、报送经营所得B表前,如存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简称“经营所得A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应先补申报经营所得A表。

  小结:符合办理汇算清缴条件的,如果季度预缴应报未报的,办理顺序是:补办预缴申报→办理汇算清缴。

  (二)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经营所得C表前,如存在经营所得A表或B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应先补申报经营所得A表或B表。

  小结:

  1.既符合办理汇算清缴条件、又符合办理汇总申报条件的,如果季度预缴应报未报的,办理顺序是:补办预缴申报→办理汇算清缴→办理汇总申报。

  2.不符合办理汇算清缴条件、只符合办理汇总申报条件的,如果季度预缴应报未报的,办理顺序是:补办预缴申报→办理汇总申报。

  四、办理申报的渠道有哪些?

  (一)办理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即申报经营所得A表和B表)的渠道:

  线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以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线下: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二)办理经营所得汇总申报(即申报经营所得C表 )的渠道:

  线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线下: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温馨提示: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建议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线上办理有何操作注意事项?

  结合12366热线咨询热点,纳税人普遍对表单填写内容的辅导需求较大,以下为您整理几个重点栏次的解释说明,后附各渠道的具体操作手册供您查询。

  1.登录扣缴客户端后未出现【经营所得】申报模块?

  ——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系统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请您核实登记类型是否属于上述企业,如有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2.扣缴客户端中投资者信息无法采集报送,如何处理?

  ——请使用与提示信息中相同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在【人员信息采集】菜单进行登记,如无法登记,则需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更新投资者信息后,在客户端中重试。

  3.我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或年度汇总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多处取得经营所得,但其中一处为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该处取得经营所得无需纳入到年度汇总申报当中。

  4.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吗?

  ——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则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5.为什么【收入总额】为灰色无法填写?

  ——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时可填写,其他的方式不可填写该栏次。

  6.没有分配比例,【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还需填写吗?

  ——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温馨提示

  如果您属于需要办理上述业务的情形,请在3月31日前尽快办理!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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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扣除项目有哪些?一文捋清了~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地认识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扣除项目的具体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税务处理,小编对其进行了归纳汇总,各位纳税人快快收藏吧~
Q1、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Q2、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Q3、商业保险费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Q4、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Q5、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Q6、汇兑损失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Q7、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市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Q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Q9、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Q10、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Q11、各类规费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Q12、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Q13、财产保险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Q14、劳动保护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Q15、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Q16、捐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Q17、研发费用及设备支出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Q18、家庭支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Q19、不得扣除项目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来源:北京税务  20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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