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5]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领用《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14
摘要: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领用《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5]17号           2005-11-14


  为保证《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的贯彻执行,现就领用《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

  三、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支取本息。不能提供《证明》的,均按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

  四、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主动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地址:深圳市八卦二路611栋)领取《证明》,并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对填开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五、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六、上述规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05年11月14日

标签: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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