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6]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18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吉林省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要求,省局重新设计、印制了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6]94号       2006-09-18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吉林省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要求,省局重新设计、印制了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统一式样,集中印制。发票领购簿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印制。发票工本费收据根据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由省局统一设计式样,财政部门集中监制。

  二、[部分废止]无偿调拨,免费供应。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的印制费用由省局统一支付,无偿调拨给各地,免费向纳税人提供。

  三、[部分废止]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各地要重视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其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发票领购簿的发放、缴销、丢失补发等相关手续,认真查处涂改、转借发票领购簿的行为,如实填写发票领购簿的各项内容。定期核对发票工本费收据使用数量及开据金额,严密出入库手续,妥善保管,避免损失浪费。

  新印制的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于2006年10月1日起使用,此前印制的发票领购簿及工本费收据可延期使用至2006年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9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