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流字[1995]5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2-28
摘要:新税制实施后,国家对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及有关征收管理规定做了部分调整,并对营业税有关税目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做了明确规定。营业税的代扣、代收税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流字[1995]52号       1995-02-28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新税制实施后,国家对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及有关征收管理规定做了部分调整,并对营业税有关税目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做了明确规定。营业税的代扣、代收税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执行。为了加强营业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现就营业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都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法定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有: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收让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从务的应纳税款以代为收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除上述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以外,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收营业税的义务。对现在仍按原税制规定履行代扣、代收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应逐一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新税制要求的,应取消其扣缴义务,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实际工作中,如有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确需由有关部门代征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方可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二、营业税代扣代缴工作程序

  本通知第一条列举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书面送达的形式通知其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明确代扣代缴的有关事项,并发给其由税务机关统一抑制的扣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十日内,按照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主管税务机关要监督检查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设立、扣缴凭证的使用以及扣缴税款时政策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每年进行一次代扣代缴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代扣代缴义务履行好的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营业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提取及使用

  征管法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手续费、代扣代缴手续费从代扣代收的税款中提取,营业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提取比例暂定为5%,其中3%支付给扣缴义务人,1%留给主管税务机关,0.5%留给市、州税务机关,0.5%上缴省地税局流转税处。

  税务机关提留的手续费,专项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检查、奖励经费。手续费应按代扣、代收税款的实际入库数,由税务机关提取,扣缴义务人不得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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