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5]369号 2005-11-0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书人”)是经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批准的全省性正版音像制品经营机构。为支持我省正版音像制品事业的发展,省局先后下发了《关于明确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701号)、《关于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清算及调整预征率等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3]159号)等文件,对“爱书人”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申报方式、发票使用等问题进行明确。近年来,“爱书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一定变化,为加强管理,并保证政策的延续性,现就该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爱书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继续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清算的方式。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如下: (一)每月结束后,“爱书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当月销售额的0.6%计算出预征税款,于税款征收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手续,有关纳税申报资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 (二)次年1月31日前,“爱书人”总部应将上年总、分支机构全部实现销售额、进销项税额等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全部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各总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应纳税额。 (三)“爱书人”总部根据应分配应纳税额以及税款预征情况,计算总分支机构的清算税款,报总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随附总分支机构各月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爱书人”总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章,交“爱书人”按规定办理税款划拨入库手续。 二、“爱书人”总部及各分支机构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由总部领购和开具,进项税额由总部统一取得、统一认证、统一抵扣。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的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爱书人”所属分支机构仅限于以下四个单位: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潍坊爱书人音像分销有限公司、临沂市鲁南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和烟台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 对“爱书人”的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其增值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不变,仍由该纳税人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各地应加强对该类纳税人的控管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爱书人”的名义偷逃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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