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8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4
摘要: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了拆迁、签定回迁合同、开发等实质性操作阶段,各市州地税局要从实际出发,主动协调当地棚改办、拆迁办等相关部门,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调查,对列入2006年市州政府城市改造计划并已开始拆迁的项目(地块),要一项一项调查核实,详细了解其拆迁、回迁安置和建设情况。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89号        2006-08-1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和《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在四平市召开的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各地要积极主动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

  省委省政府决定利用3年时间拆迁,5年基本完成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经济社会和诣发展,惠及百姓,解民疾苦,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民心工程”,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责任,积极参与这项工程,增强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和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税务机关的内在职责,特别是在当前税收任务比较吃紧的形势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干部更要坚决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思想理念。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与地方政府和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为棚户区开发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努力为优惠政策的落实提供组织上和思想上的保障。

  二、深入实际,全面掌握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

  目前,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了拆迁、签定回迁合同、开发等实质性操作阶段,各市州地税局要从实际出发,主动协调当地棚改办、拆迁办等相关部门,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调查,对列入2006年市州政府城市改造计划并已开始拆迁的项目(地块),要一项一项调查核实,详细了解其拆迁、回迁安置和建设情况,并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以项目(地块)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建立详细的棚户区改造涉税档案,即对项目(地块)内拆迁、安置、减免税情况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拆一还一”标准、面积、户数、减免税及新增税源情况等逐户登记,为落实地方税收政策以及新增税源统计分析作好基础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棚户区改造税收减免和税源增减情况,切实防止有的地方和企业利用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偷逃避税等问题的发生。

  三、加大力度,强化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控

  2006年全省计划改造750万平方米棚户区,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吉政发[2005]34号和吉棚改[2005]5号文件,深入调查了解当地棚户区改造中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积极协调,及时解决或迅速上报反映,做到既适时、有效地监控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又高效、便捷地为棚户区改造各方面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切实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到开发棚户区的企业和棚户区老百姓。要努力做好棚户区改造各税种减免税的适时统计分析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做好棚户区改造新增税收的征管工作,严格细致地把握好税收征免政策界限,切实保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吉棚改[2005]5号 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