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8]14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税控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2
摘要: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同时出示和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税控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141号       2008-12-0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有关票种核定提交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财务专用章印模的规定废止;《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有关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提交税务登记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规定废止;《通知》第四条有关发票发售中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出示提供税务登记副本及购票人员身份证的规定废止;《通知》第五条有关发票缴销提交税务登记副本的规定废止;《通知》附件中税控盘用户注册登记表和税控盘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政府批转《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文化体育邮电通信等行业推广使用税控盘加强税源管理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一机多票试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5号),我省在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的纳税人中推广应用税控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管理

  (一)[部分废止]票种核定

  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同时出示和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等内容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登记《发票领购簿》号码,送达纳税人。

  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再办理税控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二)[部分废止]最高开票限额核定

  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税控盘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同时出示和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审批确认后,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对于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发票最高持有量(份);

  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税控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由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根据管理需要结合纳税评估来设定控制,其设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可对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适当从宽,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票种核定同时进行,以后如需变更则单独进行申请审批。

  (三)税控初始化

  1、纳税人在办理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事项后,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完整的《税控盘用户注册登记表》、经批准的《税控盘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购置的税控盘、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领票用的发票领购簿等)到主管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实施税控初始化。

  2、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上述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并在后台税控管理系统中登记录入相关信息,通过对税控盘的初始化信息写盘,完成对税控盘的初始化操作。

  二、注册登记变更管理

  (一)基础信息变更

  税控盘用户基础信息(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内容)变更后,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信息申请,按要求附报相关资料。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接口将变更后的信息导入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属于应写盘项目的变更信息,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中进行写盘操作。

  (二)安装信息变更

  纳税人的税控盘安装信息变更时,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再次领取《税控盘用户注册登记表》,填写变更的税控信息后,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核录入,并在税控后台系统中对税控盘进行写盘操作。

  三、注销登记管理

  按照规定不再使用税控盘或税控盘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新时,应填写《税控盘注销登记表》。税务机关对该用户的税控发票缴销、税控数据报送、税款清算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于税控发票已缴销、税控数据已报送、税款已结清的用户,方可进行税控盘注销登记。

  税控盘用户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首先完成税控盘的注销,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四、[部分废止]发票发售

  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申请领购税控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同时出示和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税控盘、购票人员身份证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系统对纳税人发票购买资格进行校验:

  1、监控纳税人是否已申报;

  2、比对是否通过;

  3、监控是否应对纳税人限量供票;

  4、是否该纳税人已被下达了《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5、购票类别和票种核定是否一致;

  6、新购票量与在用票量之和不超过最高持票量。

  校验通过的,在征管软件中发售发票,并通过数据接口将购票信息导入税控后台管理系统,由管理系统写入税控盘。

  纳税人月中需购买发票,凡不超过纳税人票种核定最高用量的,税控盘上发票相关数据继续累加,系统不做清零解锁。但是,新购发票数量及未报验发票之和超过纳税人票种核定最高用量的,必须先缴销原已开未报验发票或按程序重新进行纳税人票种核定(增加发票最高持有量),然后再办理新的发票领购手续。

  五、[部分废止]发票缴销

  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或在发票使用期限届满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税控盘、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控管理系统中读取税控盘中的发票使用数据,对数据进行查验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登记录入或通过数据接口将发票使用信息从税控管理系统导入征管系统。

  六、票表比对

  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应在每月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递交记录有上月开票数据的税控盘。税务机关不仅要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审核,而且要对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经营收入数据与纳税人税控盘记录的开票金额进行比对。当纳税人税控盘损坏,无法完成开票数据采集的时候,税务机关应在后台税控管理系统中进行"存根联补录",保证数据的完整。

  票表比对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大于或者等于税控盘记录的开票金额,可对税控盘清零解锁,允许其重新启用税控装置开票,并发售新的空白发票;

  (二)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小于税控盘记录的开票金额或发生欠税的,为申报异常。纳税人能够说明原因现场纠错的,现场补正;不能说明原因现场补正的,要及时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约谈、核查,对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并暂停对税控盘清零解锁。在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稽查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的过程中,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或限量、限次供应发票。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若其税控盘记录数据大于核定定额的,应当按照税控盘记录数据据实征税,并将税控盘记录数据作为下期核定定额的依据,及时评估调整其定额;若其税控盘记录数据小于核定定额的,按照核定定额征税。

  七、税控盘、税控发票丢失(被盗)、损毁、流失管理

  (一)纳税人税控盘、税控发票丢失(被盗)、损毁的,须在24小时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控盘丢失(被盗)、损毁报告》。税务机关应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录入丢失(被盗)、损毁信息。

  对于税控发票丢失的应将丢失的发票信息录入到系统"黑名单"中。

  对于税控发票和税控盘同时丢失的,税务机关需要先将失控的税控发票录入到系统黑名单中,然后对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进行核定,对税控盘进行丢失被盗损毁登记,再对纳税人重新购置的税控盘进行登记发行。

  对发生纳税人在领回税控盘及发票途中将税控盘丢失的,纳税人重新购买税控盘后,报经税务机关登记的同时,重新录入已领购的发票信息。

  (二)出现税控盘用户失踪、发票流失等情况时,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税控盘流失登记表》,在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完成流失登记,并将有关发票信息列入系统"黑名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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