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8]10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8]101号        2008-07-0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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