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现对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2号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现对截至2021年8月31日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予以公告。具体明细见附件: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1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2号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现对截至2021年8月31日仍未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61家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2号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现对截至2021年8月31日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予以公告。
建设专家队伍。研究建立网络货运经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咨政建言、政策研究、理论创新等方面的智力支持作用,科学、有效地指导企业,促进行业稳定发展。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现对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名单。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进行了完善,制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2021年修订版)》,现予以公布。
加强与澳门河南社团业务骨干的交流沟通,适时组织召开“港澳河南社团负责人恳谈会”,交流港澳河南社团建设经验,为推动豫港澳共同发展出谋划策。此项活动如效果较好,可作为品牌活动,每年在豫港澳三地轮流举办。
明确纳税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有关资料,直接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
开展宣传推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情况。各地、各部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持续开展宣传推广。(省大数据局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对于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规定,明确其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该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提升干部能力素养。组织部门要适时推动税务部门与地方党政部门、群团组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或任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利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税务干部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为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在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动首台(套)装备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1年度第一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对新乡卫辉等部分受灾严重、尚未恢复工作条件的地区,实行同城通办或市局机关待办核准退税,确保出口企业及时获取相关出口退税款。
7月下旬以来,河南省各地遭受特大暴雨灾情和新冠肺炎突发疫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业务造成重大影响,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支持企业灾后重建和疫情防控.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总局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模。落实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动员中央在豫企业、我省国有企业扩大高校应届毕业生招用规模,我省国有企业要在2021年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岗位招聘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2号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现对截至2021年7月31日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予以公告。具体明细详见附件。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统一通办业务规则和标准。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大力推动“跨省通办”事项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
对于肉食品的加工销售,若购入畜禽,屠宰后销售初级肉类产品,则适用税率为9%,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总价的9%进行抵扣;生产销售火腿等深加工食品,则适用税率为13%,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总价的10%进行抵扣。
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推送通道,将战略合作协议落到实处,为金融机构向企业融资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举办银企洽谈会,为更多企业雪中送炭,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统筹推进相关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承诺制、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等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举措,深入实施“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先照后证”等证照领域改革,加强企业开办与各项改革的有机衔接和协同共进,形成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合力。
省属投资公司负责建立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鼓励省属投资公司对基金管理机构建立适度让利、基金份额约定回购和风险管控等激励约束机制。
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作规则,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法运用随机抽查结果。
登录中国志愿服务网(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点击右上角“志愿者注册”,选择“税收”行业,页面跳转后再次点击右上角“志愿者注册”,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成为实名注册志愿者,即可注册成功。
审批改为备案(共15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实施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对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结果进行重点核查。对自查不认真、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纠正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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