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的征程上,要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道理,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继续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契税有关政策规定,省财政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调整优化省与市县收入分配关系。除中央调库返还收入外,将适合下划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全部按照属地原则下划到市县。原体制下按收入项目等实施的增量分成政策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结合我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经验及行业发展需求,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税务局现对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2号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税务局现对截至2021年8月31日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予以公告。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各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各辖区医保部门。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2号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现对截至2021年8月31日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予以公告。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现对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2号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现对截至2021年8月31日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予以公告。具体明细见附件: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1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2号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现对截至2021年8月31日仍未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61家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2号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现对截至2021年8月31日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予以公告。
建设专家队伍。研究建立网络货运经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咨政建言、政策研究、理论创新等方面的智力支持作用,科学、有效地指导企业,促进行业稳定发展。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现对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名单。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进行了完善,制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2021年修订版)》,现予以公布。
加强与澳门河南社团业务骨干的交流沟通,适时组织召开“港澳河南社团负责人恳谈会”,交流港澳河南社团建设经验,为推动豫港澳共同发展出谋划策。此项活动如效果较好,可作为品牌活动,每年在豫港澳三地轮流举办。
明确纳税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有关资料,直接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
开展宣传推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情况。各地、各部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持续开展宣传推广。(省大数据局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对于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规定,明确其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该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提升干部能力素养。组织部门要适时推动税务部门与地方党政部门、群团组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或任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利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税务干部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为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在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动首台(套)装备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1年度第一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对新乡卫辉等部分受灾严重、尚未恢复工作条件的地区,实行同城通办或市局机关待办核准退税,确保出口企业及时获取相关出口退税款。
7月下旬以来,河南省各地遭受特大暴雨灾情和新冠肺炎突发疫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业务造成重大影响,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支持企业灾后重建和疫情防控.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总局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模。落实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动员中央在豫企业、我省国有企业扩大高校应届毕业生招用规模,我省国有企业要在2021年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岗位招聘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2号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现对截至2021年7月31日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予以公告。具体明细详见附件。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统一通办业务规则和标准。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大力推动“跨省通办”事项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
对于肉食品的加工销售,若购入畜禽,屠宰后销售初级肉类产品,则适用税率为9%,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总价的9%进行抵扣;生产销售火腿等深加工食品,则适用税率为13%,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总价的10%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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