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纳税人缴纳契税享受政府补贴需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契税缴纳政府补贴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15日。即,凡在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2月15日缴纳商品房契税,且符合补贴范围的,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
鼓励本县在外项目经理回乡创办企业,对新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首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建筑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首年度纳税额达到50万元的建筑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为培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各类实体经济做大做强,加快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现就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转新(简称“五转”)工作制定本意见。
自2022年3月20日0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我省所有线上线下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业务。各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金融机构停止缴费服务。
各中心要进一步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严格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加大异地贷款业务办理力度,明确异地贷款使用条件,认真核实相关信息,积极做好相互配合,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文件执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确保预售资金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各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明晰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明确工作内容、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责任分工、评价指标和制度框架体系,突出创新和地方特色,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引导在郑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76号),加大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 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报表编制工作,要做到项目填报完整、数据准确。财务决算收入应如实申报,凡有合并其他收入的,要以实际控制、合作为依据,明细收入类别。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03号)规定,依据基层快递网点的支缴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健全门诊保障机制和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1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小餐饮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允许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中小餐饮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款,切实减轻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压力。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积极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通过引导纳税人预约办税,实现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强化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分行业、分领域制定技术改造路线图,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延链发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促进产业规模和效益提升。推进新兴产业领域技术、装备迭代升级,促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倍增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非诉机构建设,扩大非诉机构覆盖面。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
积极推行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全面履行行业自律规约。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在各级民政部门网站公开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备案和老年人补贴政策等业务办理信息,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评估、行政处罚结果等行业管理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2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等载体建设,培育一批综合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立服务联盟,提升科技创新全周期服务能力。
落实国家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帮扶救助、减税降费、普惠金融、引导社会资本等方面的支持优惠政策。在用好我省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暨就业创业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教育部中央彩票公益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资金,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我会将对个人会员年检材料详细审查,并对部分机构内的个人会员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抽查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以及其他证明在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的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类别手续,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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