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22]1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扎实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11
摘要: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03号)规定,依据基层快递网点的支缴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扎实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10号         2022-02-1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确定基层快递网点行业风险类别为五类,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1.1%。

  二、做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工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03号)规定,依据基层快递网点的支缴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明确基层快递网点缴费基数。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统一按照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积极推进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直接为快递员办理参保手续。基层快递网点要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的次日作为新增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当日减少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若因申请不及时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依法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附件:人社厅发[2021]1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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