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23]5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税费共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23
摘要:税务部门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税收相关数据等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税费共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23]58号          2023-12-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税费共治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3日

洛阳市税费共治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拓展税费齐抓共治格局,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是指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费征管水平,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税费征收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公众参与、数据赋能、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共治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税费共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税费共治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

  税费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税费共治工作。

  第五条 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

  第二章 税费共治职责

  第六条 部门协作职责

  (一)大数据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数据管理,实施相关税费数据集中,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共用。

  (二)公安、财政、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虚开骗税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制度建设。

  (三)人社、医保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社保、医保信息共享,推进缴费方式改革,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征缴服务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个人办理股权变更,企业重组、破产登记等事项,以及加油站等行业的税收控管;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应当查验企业税费清算证明。

  (五)商务、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推动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房产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研究推广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申请相对人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不动产登记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或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将其作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证的前置环节。

  (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业及危化品运输的税收管理,与税务部门强化数据共享与分析应用。

  (八)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和复核反馈等相关工作协作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征管。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同级税务部门查询本地工程造价信息提供协助,在税务部门对房产扣押、查封、拍卖及开展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时予以协助。

  (十)大数据、商务、市场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持续完善加油站综合数据管理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应用。

  (十一)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将依法应当由税务部门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税务部门,并在工作中予以协助。

  (十二)统计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衔接。

  (十三)财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加强与税务部门联动,落实加强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制度措施。

  (十四)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健全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和税警联合协作机制,定期召开税警联席会议。依托税警协作指挥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涉税涉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

  (十五)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银税联席会议机制,促进“银税互动”积极健康发展。

  (十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保障税收及时入库。

  (十七)外汇管理、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异常或违规企业,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进行通报,并开展联合监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未按照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协助税务部门依法阻止其出境。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分行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纳税人账户查询,税费缴库、对账、退库等工作。

  (十九)教育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

  (二十)人防、水利、城管和林业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已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费源信息,协助做好各项非税收入的规范征缴工作。

  (二十一)依法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延迟解缴税款。

  第七条 社会协同职责

  (一)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行业税费政策培训和纳税缴费咨询辅导,解决行业普遍性涉税涉费问题。

  (二)发挥涉税涉费中介组织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

  (三)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通过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对涉税涉费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税法宣传,把税法宣传纳入各级普法规划,推进税费法规进机关、进校园、进社会、进企业,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缴费意识。

  第八条 司法保障职责

  (一)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税务、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发现负有税费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在办理涉税涉费案件过程中,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范企业税费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二)法院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强制执行与税费征缴协同机制、破产企业涉税涉费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和民间借贷判决信息交换机制。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涉及税款征收、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参加,保障国家税费收入及时入库,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九条 商务、市场监管、出入境管理、海关和物流口岸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强化国际税收及对外贸易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和反避税调查;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便利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实现外贸促稳提质。

  第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本章未列举的负有税费共治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税费管理工作需要,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涉税涉费配合业务。

  第三章 税费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履行税费管理等职责时,需要依法调查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涉税涉费当事人与纳税缴费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向税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涉税涉费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税费数据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

  (一)财政部门负责提供政府对企业的奖励、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等信息。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等信息;股权变更登记等信息;新增加油站以及新增、更换、维修加油机,加油机作弊等信息。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征用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地籍、不动产登记、土地招拍挂及划拨、土地出让面积变更、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等信息;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许可及开采等信息;土地收储等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等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等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等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等信息;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草场使用及其他涉税涉费等信息。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建筑施工许可、施工项目污染防控监管、不同类型房屋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预决算信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初始产权证明、保障房和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项目等信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商品房合同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信息;自然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经适房需补缴的土地价款的费源等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等信息。

  (五)海关部门负责提供出口企业登记、出口额等信息。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等信息。

  (七)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登记,住宿登记,烟花爆竹、炸药备案等信息。

  (八)商务部门负责提供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等信息。

  (九)城管部门负责提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审批、无证排放污水处理处罚等信息;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核定费额等信息。

  (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银税互动”等信息。

  (十一)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五万美元以下向境外企业支付外汇等信息。

  (十二)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外籍个人因公入境(接待方是洛阳企业)来洛等信息。

  (十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信息;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排污许可证信息;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

  (十四)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取水许可证(非涉密)、违规取水处罚等信息。

  (十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年度重点项目名单、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充换电项目申请登记备案等信息。

  (十六)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年度重点工程立项、招标、付款等信息。

  (十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驾校培训等信息;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等信息;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信息;货运平台企业核准、货物运输、危化品运输电子运单和GPS运行轨迹等信息。

  (十八)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各类福利彩票网点数量登记,销售及兑奖等信息;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十九)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等信息;各类培训机构等信息;缴费人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十)医保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医保参保、变更、注销等信息;医院、药店销售药品后医保结算金额等信息。

  (二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规模化养殖户名单、养殖数量等信息。

  (二十二)教育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等信息;外资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信息;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等信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信息;教育机构工程建设等信息。

  (二十三)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提供大型营业性演出等重要文化活动信息;旅行社设立许可等信息;文化市场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十四)体育部门负责提供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在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等信息。

  (二十五)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等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名录等信息;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等信息。

  (二十六)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统计数据。

  (二十七)城管和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二十八)卫健部门负责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等信息。

  (二十九)残联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等信息。

  (三十)人防部门负责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费额、补缴、退费等清册以及欠费征收等信息。

  (三十一)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新增占用林地审批情况、缴费通知等信息。

  (三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延期及注销,尾矿库管理等信息。

  (三十三)税务部门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税收相关数据等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涉税涉费信息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税费信息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本章未列举的目录之外的税费信息共享需求,根据实际需要由财政和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税费共治职责,对税费共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税费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税费共治工作。

  第十七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税费共治工作,承接协调本部门(单位)所有相关税费共治工作事项,实时处理解决相应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税费共治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税费共治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税费共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安全责任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共享流程,依托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依据《洛阳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洛数政办〔2023〕5号),明确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义务和责任,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篡改,防范网络攻击入侵、非法访问,保证不将共享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防止共享数据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数据共享安全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税费共治考核制度,对负有税费共治职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参与税费共治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税费共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完善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应用成果,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相关信息提供、分析和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未及时、准确提供税费信息造成税费收入损失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管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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