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07
摘要: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表十五);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5.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表十六)

  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表十七、附表十八、附表十九)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五、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法、便利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程序进行统一补充、细化。为保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相符”的原则,否则,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2008年度采取备案方式的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9年度起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

  七、本通知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开始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 件:1-19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

  2.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

  3.农、林、牧、渔业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5.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7.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8.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9.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0.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11.CDM项目减免情况表

  12.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

  1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14.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1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1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17.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情况表

  18.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表

  19.购置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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