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07
摘要: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六)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七)

  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八)

  6.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表九);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十)

  8.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财税[2009]63号第一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2)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3)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9.实施CDM项目企业(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CDM项目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一)

  10.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二)

  (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附表十四)。

  国税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①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