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公告要求,深圳市注税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1日起,对我市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登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1.已取得执业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 2.商事登记中名称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 二、登记日期 1.已取得执业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8日前办理; 2.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自取得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提交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2)电子版; 5.《其他职业资格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3)电子版。 四、相关说明 1.《信息采集表》填写请参阅导入模板录入说明(附件4) 2. 合伙人或股东只需填报“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无需填报“其他取得职业资格人员信息”。 五、工作要求 1.各事务所应高度重视,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相关工作。 2.对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采集表》和《其他职业资格人员信息采集表》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六、资料递交地点及咨询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3号窗口(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咨询电话:0755-83878943、83878567 附件: 4. 《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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