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可否为同一人?总局明确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19
摘要: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近日,优税智云的会员朋友咨询:取得发票显示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为同一人,可否作为合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问题在企业日常工作中较为普遍,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01、基本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由此可见,发票管理办法仅对“开票人”为发票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并未将“收款人”和“复核人”包含在发票基本内容中,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收款人、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02、总局答复

  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一问题给出答复如下:

  请问本单位报销住宿费发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为同一人可以吗?

  总局回复:对于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能否为同一人,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会计相互制约原则,开票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收款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具体要求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此前广东税务总局的一个答复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问:我公司从事有色金属贸易业务,最近收到上游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与复核人为同一人的人名,请问这样的发票合法合规吗?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回复:发票分开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为了确保发票的填写内容正确,且分清相关责任,收款人、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能为同一人在税法方面暂无相关税法文件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复核人和开票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03、实务操作

  结合上述政策及税务总局的回复,我们可以看出,税法对于发票上列明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不能为同一人并未强制规定,但是由于会计制度遵循相互制约原则,便于企业内控分清职责,同时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原则上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不应为同一人。但对于一些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经营者,可以按实际情况填写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

  来源:每日税讯



  2016年8月的解答——

增值税专票开票人、复核人及收款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

  提问:

  供应商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复核人及收款人为同一人,我司是否应该拒收?税法上应该是没有明确规定三人不能为同一人,但从会计上看这样应该不合理,请问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专家回复:

  税法没有规定此三人不能为一人,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该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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