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13
摘要: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规程依据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订规程。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3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全省车购税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购税系统)和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档案管理系统)功能及流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从事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车购税业务包括申报征收、档案管理、会统核算分析、票证管理、车价信息管理、车购税系统运行维护等。

  (一)申报征收: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办理纳税、减免税等相关业务;在档案管理系统完成纸质资料扫描采集,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二)档案管理:对已经办理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车辆,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车购税纸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完成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询、统计、分析、保管、销毁等工作。

  (三)会统核算分析: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税收会统报表;车购税系统生成的车购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业务。

  (四)票证管理: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盘点、销毁等工作;

  (五)车价信息管理:完成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审核、汇总、上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与使用;车价备案征收等业务。

  (六)车购税系统运行维护:完成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系统升级、数据维护;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中对岗位权限分配的要求和相互制约原则,负责申报征收业务人员应与档案管理、会统核算分析、票证管理、车价信息管理人员分离;申报征收中,负责复审、确认、特殊权限授权的人员应与申报办理人员分离;车购税系统运行维护人员不得再兼车购税其他业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岗位并分配权限。

  第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机动车均应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自2014年7月1日起,无车辆电子合格证信息的不予办理。

  第二章 申报与征收管理

  第六条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第七条 新车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受理申报——扫描建档——业务归档

  (一)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纳税人分别不同情况,提供的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报税联原件由征收机构留存,其他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国产车辆: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单位购车必须在该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2、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3、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报税联);

  4、个人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进口车辆(纳税人向进口车辆的经销商购买):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单位购车必须在该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证明书;

  3、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报税联);

  4、个人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车辆购置税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单位购车必须在该表相应位置盖单位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3、进口环节《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4、个人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车辆购置税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申报:申报征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扫描车辆电子合格证信息;从车价信息采集系统导入省内购车信息,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打印税票;收款确认,打印车购税完税证明(收下简称完税证明),正副本交纳税人,归档,在车购税系统中完成业务。

  (三)扫描建档:对已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调取信息,完成资料扫描,采集电子图片;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四)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接收申报征收人员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车购税纸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建档。

  第八条 特殊计税业务流程

  特殊计税业务是指纳税人购买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车辆;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车辆, 办理纳税申报的业务。

  此业务实行主管税务机关领导负责制。

  办理流程: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计税价格确认——申报办理——扫描建档——业务归档

  (一)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纳税人除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内容提供资料外,还应按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二)计税价格确认:申报征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有效证明进行审核,列明减税条件及减税金额,按程序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领导确认。

  (三)申报办理:申报征收人员根据最终确认同意的计税依据和资料,扫描车辆电子合格证信息;从车价信息采集系统导入省内购车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审核打印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打印税票;收款确认;打印完税证明,正副本交纳税人,归档,在车购税系统中完成业务。

  (四)扫描建档:申报征收人员对已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调取信息,完成资料扫描,采集电子图片;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五)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申报征收人员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车购税纸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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