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13
摘要: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免税业务流程

  (一)受理免税申报:前台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录入基本信息(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在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点击免税申请,信息传递到免税待办;在免税待办中完善免税信息,审核并提交车购税征收单位主管领导复核,将资料移交验车人员。

  (二)实地验车:车辆检验员复核免税申报资料, 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车辆内外观照片),对车辆用途、车型、配置、固定装置进行实发查看,填写验车表,注明固定装置,将资料移交免税审核人员。

  (三)免税审批:单位主管领导依据规定对前台提交的免税申报、资料及验车情况,提出免税审批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打印完税证明并扫描建档:前台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打印完税证明,正副本交纳税人,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调取信息,完成资料扫描,采集电子图片;退还相关申报资料原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五)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前台工作人员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车购税纸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建档。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买《免税图册》中已列示车辆图片的车辆,车辆内外观(含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但车辆整体结构、用途与主要固定装置未改变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应出具证明。税务机关实地验车后,依据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证明与《免税图册》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免税手续的符合免税条件车辆,发生完税证明损毁、丢失,可申请换(补)完税证明。流程为:

  (一)登报挂失:纳税人发生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甘肃经济日报纳税人周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提出申请:纳税人登报挂失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换补申请),提出换补申请,并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纳税人身份证明。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受理调档审核:前台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换补申请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的车购税系统征收数据和档案(已有电子图片的档案,只调取电子档案不再调取纸质档案),对换、补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请复核人员复审,信息传递到免税待办。

  (四)免税审批,按免税业务流程重新进行免税审核审批。

  (五)扫描建档:前台工作人员对领导审批同意重新免税的车辆,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车辆登记注册前申请补发完税证明的,完税证明正副本一并交纳税人),归档完成业务;在档案管理系统完成纸质资料的补充扫描,采集电子图片,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六)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打证扫描岗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将车购税纸质资料与原档案合并保存管理。

  第三章 退税

  第十五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四)其他原因退税的。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挂牌照车辆: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2.经销商出具的退车发票原件

  3.完税证明正、副本原件

  4.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已挂牌照车辆: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2.经销商出具的退车发票原件

  3.车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牌照证明原件

  4.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5.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四)其他原因退税:

  1.其他原因退税的情况说明

  2.完税证明正本(或正、副本)原件

  3 . 纳税人身份证明原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权限

  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提供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直接审批办理。

  第二十条 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

  (一)受理退税申报:前台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退税申请及资料,从档案管理模块下调取档案信息,和车辆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比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提出退税申请。

  (二)确认退税申请: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查找入库信息,确定税款已入库,打印《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交领导审批。

  (三)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对经审批同意退税的车辆,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调取车购税征管系统发送的退税数据,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

  (四)办理退税:纳税人持《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相关资料,到指定国库办理退税。

  (五)业务归档。退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前台工作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及时做归档处理,并按期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先征后退车辆办理流程: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退税申请后,业务自动转入免税待办,操作人员进入免税待办下,按免税流程正常办理业务,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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