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13
摘要: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 免税

  第四条 纳税人购置(进口)自用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免税。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 的1辆国产小汽车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七)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

  (八)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九)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车辆。

  第五条 购置符合以上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依据市(州)国税局下发批准免税的文件办理免税申报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

  1.城市公交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相关批准文件;

  2.《甘肃省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3.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及采购合同(内容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

  4.免税车辆的内观、外观5寸照片1套;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的文件要求供的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内、外观照片要求:车辆的固定装置在外的提供外观照片两张(外观照片、正侧面照片各一张);车辆固定装置在车内的提供照片两张(内、外观照片各一张)。外观照片,拍摄角度为车辆右前方45度,突出拍摄固定装置;内观照片(正侧面照片),正对装置位置,进行全景拍摄。

  第七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待总局列入免税图册后,按“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流程”办理退税。

  第八条

  纳税人购置下列免税车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报,提供本规程第六条所列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1.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

  2.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来华专家进口自用1辆汽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3.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

  4.纳税人购置农用三轮车,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5. 市(州)国税局批准下发文件同意免税的公共汽电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对照市(州)国税局批准下发的免税申请审核意见,依据总局和省局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6. 其他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批准免税的,以正式文件下发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一)城市公交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相关批准文件;

  (二)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及采购合同(内容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如实填写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提供下列资料,按要求逐级审核报送至总局,由总局审批。

  (一)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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