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地税发[2009]165号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07
摘要: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地税局、市局各管理分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与当地同级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建设、房管、交通、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采集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地税发[2009]165号        2009-09-07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现将《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执行“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第二章 项目登记管理

  第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地税局、市局各管理分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与当地同级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建设、房管、交通、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采集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

  第四条 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办理项目登记,分别申报纳税。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办理项目登记,其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办理项目登记。建筑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为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即双向采集项目信息。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工程(自建工程)可不办理项目登记。

  第六条 项目登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税务登记前置原则。建设方和施工方只有先进行税务登记,才能进行项目登记。

  (二)双向登记原则。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必须进行项目登记。如果建设方不能进行项目登记,可由施工方汇总形成建设方项目登记信息,生成唯一的项目代码。双向登记发生不一致时,建筑项目以施工方项目登记为准,房地产项目以建设方项目登记为准。

  (三)顺序登记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办理建设方登记,后办理施工方登记;施工方登记应当先总包后分包。

  (四)先项目登记后开票原则。所有规模以上项目都必须先办理项目登记,后开具发票。

  第七条 建设方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见附表1)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工程承发包合同;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方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还需如实填写《房地产项目新开工登记表》(见附表2),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房屋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 工程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外来施工方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并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分包情况登记表》(见附表3),分包方不需重复提供项目信息。总包方未提供相关分包信息的,分包方应当按规定提供项目信息,办理项目登记。

  第九条 项目登记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施工方工程项目登记表》、《建筑业工程分包情况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齐全无误的,进行项目登记,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向施工方填发《建筑工程项目开票卡》;对于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第十条 建设方与施工方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变更项目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其重新填发《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对于涉及其他总包、分包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都必须同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一)建设方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见附表4),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回《建设方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涉及项目登记变更内容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建设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项目变更登记表》(见附表5)和相关变更资料,内容包括涉及变更的项目名称、地址、项目类型、总可售面积、单价、预计总收入等,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涉及变更内容的相关具体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二)施工方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回《施工方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涉及项目登记变更内容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缓建的,在决定停缓建之日起15日内,应到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在复建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建手续及变更项目登记。

  (一)建设方办理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时,应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表》(见附表6)并提供下列资料:

  1、涉及项目停缓建内容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二)施工方办理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时,应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涉及项目停缓建内容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三)如停缓建项目无法联系登记人员,可凭税收管理员的调查资料,由税收管理员制作《建筑业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表》,进行项目的停缓建登记。

  第十二条 施工方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清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在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见附表7)。

  建设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同时,办理各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 应当按规定清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在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

  第十三条 施工方应当在建筑业工程项目清算结束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和《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见附表8),办理项目注销。

  建设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在项目销售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和《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办理项目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次清算后仍有销售收入的,应当在办理项目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申请再次清算,待项目整体清算结束后,方可办理项目注销。

  项目注销受理岗在办理项目注销时,应当根据税务登记等基础信息、项目开票情况、税收缴纳情况等信息,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汇总所开具的发票和税款入库信息,并与工程竣工决算造价进行比对,存在差额的系统提示补开发票和税票;

  (二)建设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重点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

  (三)对发票领销情况进行复核。

  经审核无误的,项目注销受理岗可按规定办理项目注销。清算工作完成后,前台不能就此工程项目再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登记、变更、停缓建、清算注销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受理岗应当制作《税务文书领取单》,写明接受纳税人资料明细后交纳税人;对于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销售、竣工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纳税人到异地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税务登记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按要求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在同一经营地有多个项目的允许按项目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七条 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施工合同;

  (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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