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3]41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外税收审批事项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20
摘要:依照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退税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局上报省涉外分局审核、省退税分局审批。市、州主管涉外、退税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申报程序仍按湘税国进[1999]1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外税收审批事项的通知[部分废止]

湘国税函[2003]410号       2003-11-20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中涉税审批权限变更或取消部分。


  为了进一步落实涉外税收各项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省局的审批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坏账损失及非正常费用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4、地方所得税减免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002年3月29日,原《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已经废止。减免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按湘国税函[2003]304号文件执行。

  二、审批程序

  1、各项涉外税收审批事项均先由企业向当地主管涉外国税机关报送申请及有关材料。

  2、由市、州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所需资和并调查落实。

  3、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填写审批表并由市、州国税局签署意见后,呈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注意事项及填报资料

  (一)财产和坏账报损

  企业的财产报损,必须在损失发生后一个月内,由企业单独报送财产损失确认书面申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和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确认财产损失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水、风、火、震等自然灾害损失须提供能确认其发生灾害的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投保企业还须提供保险部门的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2、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须提供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能确认其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

  4、被盗损失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5、坏账损失必须提供法院和债务方出具的破产清算证明。并由债务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6、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7、税务部门的调查报告,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

  (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投资总额,购进固定资产可抵扣税的投资总额余额,购进的国产设备是否符合抵扣税的规定,企业当年利润及新增利润,应抵免的所得税和可抵免的所得税等);

  4、验资报告及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申请报告及购进国产设备明细表;

  6、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8、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9、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1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11、有关付款及记账凭证;

  12、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问题

  依照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退税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局上报省涉外分局审核、省退税分局审批。市、州主管涉外、退税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申报程序仍按湘税国进[1999]1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1、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4、企业中该撤失及物进国产设备明细表;

  5、购销合同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7、有关付款及记账凭证;

  8、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或审计报告。

  (四)地方所得税减免

  1、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的申请报告;

  2、填写按《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审批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

  以上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审批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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