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1]59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28
摘要:按照总局要求认真清理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国税局要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促进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1]598号             2001-12-2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涉外税收征管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现将此文转发,并结合我省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我国加入WTO后,意味着我们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同时也对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管理,杜绝执行政策混乱、执法随意、有法不依等现象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避免引起国际纠纷。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严格杜绝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对涉外企业多征、附征任何税收。

  二、按照总局要求认真清理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国税局要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促进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三、要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各市局税政科要按照《关于明确涉外税收若干工作问题的通知》(外便函[2001]3号)精神,认真负责地做好涉外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各专业局、县局涉外税征、管、查业务的管理、监督、检查,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保持涉外税收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各市税政科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请于2002年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局涉外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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