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3]30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1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保持我省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函[2003]153号文件授权我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户审批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国税函[2003]304号       2003-09-10

  税屋提示——
  1、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全文失效。
  2、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2002年3月29日原《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已经废止,条例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相应停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保持我省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函[2003]153号文件授权我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户审批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各市、州局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原已经享受减免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以享受到减免期满;

  二、[条款废止]原未享受政策的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上报省局并从严控制审批;

  三、[条款废止]新办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1月1号以后)的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逐级、逐户上报省局审批。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9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