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3]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09
摘要:要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3〕25号           2023-02-0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外资研发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大对外商投资在粤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提高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水平,为我省稳外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二、落实支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文件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要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要保障落实外资研发中心国民待遇,积极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主持或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按程序申报有关财政资金。

  三、鼓励研发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围绕前沿领域、国家及广东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其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要不断提高外资研发中心在粤研发便利度,为科研数据、物资等依法顺畅跨境流动,知识产权转让与技术进出口,海外高端人才的引进聘用等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服务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供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等更多便利,强化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要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指导和服务,完善科技创新金融等支持。省商务厅、科技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优化管理服务,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督促,推动相关措施落细落地,确保措施取得实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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