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9]3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0
摘要:对租赁经营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因租约期满时不退还承租人,属摊位租金性质,因此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395号            1999-12-10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湛地税发[1999]223号)悉。对租赁经营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因租约期满时不退还承租人,属摊位租金性质,因此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