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5-04
摘要: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5-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管理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杨永义解读】此前吉林省规范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文件是《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印发)该文件是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历经多次修改。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该减免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不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执行。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业)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关闭、停产(业)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关闭、停产(业)”是指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之后再发生全面关闭、停产(业),且取得的其他收入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关闭、停产(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杨永义解读】①不包括从未开展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就是说纳税人筹建期不能享受困难减免政策。
  ②短时间或部分关停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困难减免政策,需要连续12个月(含)以上且全面关停。但短时间或部分关停的纳税人如果发生严重亏损,可以依据本条第三项规定享受困难减免政策。
  ③因违法被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责令关停的,不能享受困难减免政策。
  ④必须是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土地,如果将部分房产、土地出租,则出租的房产、土地对应的房土两税税款,不得享受困难减免政策。
  ⑤关停后也可能有其他收入,比如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售资产等,但这些其他收入太多不行,需要满足扣除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房土两税税款这一限制条件。
  ⑥此处的“职工工资”应是会计核算时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工资薪金,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发放。此处的“关闭、停产(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纳税人因关停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全部自有房产、土地产生的房土两税税款,包括出租的房产、土地对应的房土两税税款。


  (二)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超过其上年收入总额的20%(含)。

  【杨永义解读】①其他不可抗力包括罢工、游行、战争等,近几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也属于不可抗力。
  ②“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超过其上年收入总额的20%(含)。“实际损失”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财产损失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社会救助等款项后的净损失。
  ③“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项目的合计金额,就是公告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的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但不包括会计核算的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收入。


  (三)纳税人从事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的主营业务为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鼓励类和国家或省政府最新出台的扶持产业政策项目,且当年鼓励和扶持产业类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

  本项所称“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本项所称“严重亏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依照税法规定所得税汇算亏损,且亏损额超过当年所得税汇算收入总额的20%(含)。

  2.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小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其中的“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与当年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货币资金之和。

  【杨永义解读】①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2005年颁布了首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内容进行了多次调整,最新版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又进行了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涉及20多个行业,其中鼓励类539条,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
  ②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不能享受困难减免政策。但不需要纳税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全部是鼓励或扶持产业,只要当年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即可。此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项目的合计金额。
  ③“亏损额”是指在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的数额,即《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第7列“当年亏损额”中第11行“本年度”处的数额。此处计算亏损比例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规定经过调整处理后的收入总额,不一定等于企业《利润表》中各类收入的合计金额。确切说,应该是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6行“营业外收入”项目金额,再加或减《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行“收入类调整项目”金额后的收入总额。
  ④“货币资金”一般是指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外汇存款及在途货币资金等)。而此处的货币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会计有关货币资金账户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另一部分是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货币资金。比如不得税前扣除的行政罚款、罚金及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非公益性现金捐赠支出,赞助支出,超限额的业务招待费,佣金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实务中具体可参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扣除类调整项目”部分第15行、17行至21行、23行、27行列示的项目及填报的金额。其中第17行“捐赠支出”金额仅限于不得税前扣除非公益性现金捐赠支出。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杨永义解读】如果破产前已经停产、停业1年以上或严重亏损,可以根据本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申请享受困难减免政策。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鼓励类项目,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被责令关闭、停产(业)的。

  (三)纳税人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出租的。

  (四)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除外)。

  【杨永义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是可以享受困难减免优惠政策的,但受到严格限制。具体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下列情形可以享受困难减免政策外,其用于开发商品房的用地一律不能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办公的自有房屋、土地可以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政策;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但廉租房目前已经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情形的,核准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其应纳税额。同时,纳税人属于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核准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并认定的损失额;纳税人属于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核准的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并按税法调整的亏损额。

  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

  【杨永义解读】①核准减免的税额有金额限制:首先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其房土两税应纳税额;其次,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还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并认定的实际损失额,发生严重亏损的还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并按税法调整的亏损额。
  ②第一条第三项其实有两个“收入总额”,前一个用于衡量鼓励和扶持产业收入占比的“收入总额”是会计口径的收入总额;后一个用于衡量是否“严重亏损”的“收入总额”,是当年所得税汇算的收入总额,二者不能混淆。当年所得税汇算的收入总额如何确定前面已经解读。


  四、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包含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理由、减免年度、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相关内容。

  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可随时申请困难减免。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所涉及房屋和土地相关证照、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杨永义解读】①对因关停和正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的困难申请按年核准,申请时间限定为次年6月30日之前。公告要求每年6月30日前申请上一年的困难减免,目的之一是便于纳税人获取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
  ②对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和破产清算的纳税人,可随时申请困难减免,税务机关随时核准。具体说,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申请困难减免时间一般是在确定损失金额之后;破产清算的申请困难减免时间一般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期间房土两税每个申报期结束之后。
  ③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表述,意味着主管税务机关除可以随时核准的情形外,不得核准上一年度以外其他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困难减免政策的申请。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未及时申请困难减免政策的则另当别论。
  ④申请困难减免只要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即可,不必向税务机关提交不动产权证、财务报告、合同(协议)等资料,相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即可。具体的留存备查资料可参考《税收征管规范(2022年版)》中的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时需要了解纳税人的财务情况、房产土地等基本情况,可以通过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查阅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和房产、土地税源情况表获取。


  五、困难减免由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集体审议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杨永义解读】①本公告并未明确集体审议的具体成员范围和形式,实际工作中,如果上级税务机关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如果上级税务机关未统一规定,则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集体审议成员构成和形式。
  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准时间最长为20个工作日。注意,此处是工作日,不包括休息日,算上休息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用时最长时间接近一个月。


  六、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对困难减免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杨永义解读】本公告自2023年5月4日起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公告核准纳税人2022年度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申请。
  关于本公告适用主体,按以下原则把握:
  ①享受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既包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公司制企业,也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②只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困难减免政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财务数据不完整,无法准确计算亏损额、收入额等原因,不能享受困难减免政策。
  ③纳税人从事国家或省非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即使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得享受困难减免政策。
  ④依法具有房土两税缴纳义务并最终承担税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比如非独立核算仅代总公司缴纳房土两税的分公司,就无权以分公司的名义申请享受困难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4日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更好地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便民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政策执行效能,规范和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14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修改,以下简称“2014年公告”)。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2014年公告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不便于基层和纳税人贯彻执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精准执行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2014年公告的基础上,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减免条件、核准时限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公告》规定了5条准予困难减免的情形和4条不予减免的情形。

  2.“关闭、停产(业)”是指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之后再发生全面关闭、停产(业),且取得的其他收入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关闭、停产(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超过其上年收入总额的20%(含)。

  “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的主营业务为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鼓励类和国家或省政府最新出台的扶持产业政策项目,且当年鼓励和扶持产业类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与当年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货币资金之和。

  “严重亏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依照税法规定所得税汇算亏损,且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20%(含)。二是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五险一金后,小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3.为确保受理时间和所得税汇算时间不发生冲突,给纳税人进行减免税申请预留充足的时间,将受理时间确定为6月30日前。

  4.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定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涉及房屋和土地相关证照、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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