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9]26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5
摘要:在省局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对备案类事项报送的资料、时限等,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9]264号      2009-9-2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国务院明确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各地不得自行设立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审批事项。同时,要加强备案事项的管理,避免出现备案事项无人监管、监管不到位或变相审批现象。

  二、省局清理了过渡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相关优惠事项,确定了企业所得税事先、事后备案具体项目,明确了审批类、备案类事项时限和权限(详见附件)。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清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事先、事后备案以及审批事项,规范完善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同时,要加强政策执行的动态监控,健全管理台帐,实施有效的后续跟踪管理。

  四、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宣传,及时将事先、事后备案及审批事项的报送资料、时限、程序等要求告知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在省局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对备案类事项报送的资料、时限等,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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