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

来源:深圳税务 作者:深圳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1-18
摘要: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39号再次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49号         2019-06-21

尊敬的胡春华代表:

  您和李苏华等18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639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情况补充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很好的处理思路,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议改革清税注销制度,在深圳试点推行“暂停经营”制度,即“终止纳税义务报告制”,凡是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只需书面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即可。纳税人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后,进入“休眠期”,处理完未结事项后不再有纳税申报义务,依纳税人意愿可维持“休眠”,也可终止“休眠”。我局会密切跟踪此项改革推进情况,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相关政策制度后,我局将予以落实。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掌握税控服务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票设备费用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纳税人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及税控软件使用年费已经由国家财政负担。政策出台后,我局即采取包括网站公告、短信推送、培训辅导等多项措施落实该项政策,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该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我局将努力提升深圳市纳税服务质量,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是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48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26号         2019-05-31

尊敬的林娜代表:

  您在市人大六届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转让业务避免重复征收增值税的建议》(第201906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融资租赁公司由于贴近产业,与实体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也有着与银行等金融企业不一样的角度,是企业在获得银行信贷支持之外的重要选择。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租赁资产流转是搞活市场、推动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市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对于不同业态交叉产生的税收政策差异已有所关注。个别企业和部门已向我局反映相关问题。

  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同时,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挂钩。因此,除获得特别授权事项外,我市没有权限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诚如人大代表所言,前海自贸区对于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是跨境贷可以实现直接融资;二是珠三角地区的实体经济可为融资租赁提供巨大的产业支撑,市场空间非常大。鉴于融资租赁这一新业态的不断兴起,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此行业也越来越重视。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完善相关政策,我局将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这一情况,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调整时加以考虑,制定相关配套完善的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828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38号         2019-06-11

尊敬的杜红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行供水三费合一(基本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电子发票的建议》(第201908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供水三费”的票据使用情况

  您提出的“供水三费”包括基本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三项。我市基本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属于企业经营性收入,开具发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深财资[2019]7号),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财政票据。

  二、四川达州、广东惠州电子票据使用情况

  (一)四川省达州市供水三费(基本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收取,向税务部门缴税,并开具发票。

  该市城镇垃圾处理费被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财政票据。

  (二)惠州市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均未纳入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取时开具发票。

  可见,达州市、惠州市与您提出的我市的“供水三费”收费性质定位不同,因此票据使用安排与我市也不相同,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

  对于您反映的“供水三费”票据使用不便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目前我市基本水费已经推行电子发票,发票使用效率大幅提高。下一步,我市还将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预计2019年年底前取得重大进展,届时财政票据使用效率问题也将得到有效提高。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40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27号         2019-05-31

尊敬的杨勤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税务服务实体经济的建议》(第20190040号)收悉。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速“放管服”改革,强化税务征收服务职能的建议

  我局高度认同您的建议。近年来,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从制度变革、流程优化、资料简化、系统升级等主要方面着手,逐一梳理和简化纳税人办税事项,采取一系列措施精简业务流程,降低征纳成本,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征管质效。比如,在全市范围上线发票智能审批系统,实现首次申领发票的纳税人不需经过税务人员流转审批由系统自动赋予票种票量;建立发票“白名单”制度,取消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有效期限制,扩大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范围等。通过上述涵盖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措施,纳税人申领发票平均时长缩短至2个工作日,较之前相比减少60%。

  接下来,我局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走访调研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切实了解和解决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困难,为企业发展营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二、关于简化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税务审批制度的建议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予以明确。我局一直严格按该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我局也注意到,个别税务机关出于防范发票风险的目的,对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标准有所提高。对此,我局已下发《异常凭证处理操作指引》《增值税防伪税控风险纳税人操作指引》等9项指引,规范一线人员操作行为,并将票种核定(含普通发票和十万位以下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入发票“白名单”管理范围,包括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内的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进入“白名单”按需供票。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制度落实工作,对无故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税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切实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和体验感,优化审批方案,在合理范围内尽力满足纳税人实际发票增量、增版等税务服务需求,支持深圳企业更好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20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30号         2019-06-03

尊敬的梁沪明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政策创新为深圳软件企业减负的建议》(第20190220号)收悉。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从我市软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退税部分)城建税及附加形成的深圳市地方财政中专项拨款,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软件企业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从目前情况看,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退还给企业销售软件收入增值税部分对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没有予以退还,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软件企业税收负担。但由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因此,对这一建议,我局将通过正常渠道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力争推动政策建议能够实施,为科技产业和软件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动力。对于财政返还问题,我局也会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63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33号         2019-06-05

尊敬的杜红代表:

  您在深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明确在校学生领取科研劳务费等扣税标准的建议》(第20190263号)收悉。对于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在校学生取得的科研劳务费和校外兼职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目。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综合所得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具体操作上,一是高校等单位向在校学生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再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二是年度终了,在日常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以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三是对于全年应纳税额和已缴税款不一致等情况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在校学生全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先减除20%的费用,再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各项扣除,余额大于零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在校学生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或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效减轻了税收负担。

  作为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工作部署。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通过专刊、专栏、视频、宣传册等形式,开展税法进大学、网络知识竞赛等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二是细化培训辅导。通过纳税人学堂、专题宣讲会、上门辅导等方式,确保培训辅导全面覆盖、精准到位。三是优化纳税服务。积极贯彻“放管服”要求,简便办税流程,精简报送资料,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税改红利“应享尽享”。

  下一步,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辅导力度,强化税收征管。同时,我局也将积极收集代表的建议,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欢迎再次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70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333号         2019-05-07

胡萍代表:

  您和倪伟波等1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给企业实行普惠性税收返还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70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和倪伟波等16位代表在《建议》中提出:为了帮助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建议加大税收返还力度,取消增值税增长门槛,按缴纳税金绝对值采用阶梯式的返还;简化审批程序,直接由税务局审批办理。

  我局认为,《建议》有其合理之处,但受限于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在实际执行中还面临体制机制上的障碍。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税务部门负责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收入的预算和支出等工作。税收返还属于财政支出范畴,返还的比例、金额、标准、程序等均由财政部门主管。因此,由税务部门直接审批办理税收返还,目前尚无法实现。

  今后,我局将继续配合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税收数据的统计核算等确认工作,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05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349号         2019-05-13

王玉梅代表:

  您和郭晋龙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305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您与郭晋龙代表的提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若遇到经营困难,可直接办理注销。

  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了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三、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按照深圳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我局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上线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研究“注销一网通”服务,通过我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网系统,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快捷,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了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极大方便了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也无特别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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