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

来源:深圳税务 作者:深圳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1-18
摘要: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3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399号         2019-05-22

尊敬的杨瑞代表:

  您和张永清等22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第20190333号)收悉。我局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该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若不再经营,可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通知》明确以下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优化措施:一是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若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可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通知》进一步简化了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通知》进一步减少了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好相关规定,确保2019年7月1日顺利施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了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极大方便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也无特别要求。

  感谢代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3号再次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51号         2019-06-25

  

尊敬的杨瑞代表:

  您和张永清等22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第2019033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补充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很好的处理思路,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议改革清税注销制度,在深圳试点推行“暂停经营”制度,即“终止纳税义务报告制”,凡是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只需书面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即可。纳税人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后,进入“休眠期”,处理完未结事项后不再有纳税申报义务,依纳税人意愿可维持“休眠”,也可终止“休眠”。我局会密切跟踪此项改革推进情况,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相关政策制度后,将予以落实。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掌握税控服务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票设备费用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纳税人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及税控软件使用年费已经由国家财政负担。政策出台后,我局即采取包括网站公告、短信推送、培训辅导等多项措施落实该项政策,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该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我局将努力提升深圳市纳税服务质量,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是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767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40号          2019-06-11

尊敬的黄毅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建议》(第20190767号)收悉。其中“税务局要对出具发票系统建立配套监管系统,利用人脸识别、身份证读取、现场拍照等技术手段采集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确保交易真实性”的建议与我局职能相关。我局对您的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建设完善增值税发票立体防控体系,防控体系涵盖全部发票类型,监控覆盖发票领用、开具、税款抵扣、退税等关键环节。目前,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以票控税”信息化闭环链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税务机关对二手车统一发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二手车销售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管理。目前,我局已实行实名发票领购制度,从源头管理二手车发票的领购对象,发票领用环节管理基本到位。

  三、在二手车销售发票开具的环节,我局已经实现票面信息全采集。票面信息涵盖交易双方姓名、证件号码、二手车经销企业名称、证件号码、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

  利用人脸识别、身份证读取、现场拍照等技术手段采集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目的是确保交易真实性。目前,我局已经实现发票票面全信息采集,能够满足公安部门车辆信息发票票面信息比对的需求,为公安部门提供发票数据信息,协助做好二手车交易管理工作,基本完成配套监管系统建设。下一步,我局还将与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搭建配套监管系统,实现监管目标。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31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230号          2019-04-10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推动招商集团邮轮母港离岛建设,在前海-蛇口自贸区大力发展离岸经济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31号)收悉。我局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打造离岸免税岛,争取“离岛免税”政策,这不仅有利于刺激游客购物,带动旅游业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可以提升该区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的长期政策效应。我局对此无意见,并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开展。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第二条第3目,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目前,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34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226号         2019-04-09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林圳文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金融居间服务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居间服务的征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从事金融代理服务的属于商务辅助服务,这两类行为纳税人应根据收取的咨询费或中介费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将资金贷与他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按照纳税人业务模式的不同,其对应的税目和计税方式也有所区别。

  二、关于金融居间服务行业的税收征管

  我局高度重视深圳市金融居间服务业发展,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行业税收政策落实,提升企业“获得感”。特别是在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持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是大力加强宣传。通过在我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推送,对各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在门户网站开设税收优惠专栏及12366热线电话等为纳税人解答疑难问题。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开展多样化的政策辅导活动,如组织专题政策培训和答疑、举办政策宣讲会、纳税人座谈会等,并对金融居间服务业中的小微性质的企业重点加强宣传辅导。三是加强纳税辅导。及时指导企业按正确的税目和计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做好事后管理。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税收政策适用及管理问题,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及时解决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三、对相关建议的回复

  对林圳文代表提出的“由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走访调研,听取行业声音,促进行业成立协会,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提高行业设立门槛,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进行处理,促进行业合法合规经营。引导银行或金融机构与第三方金融居间服务公司建立阳光化、公开化的合作,互补互助,借用金融居间服务行业的销售群体,为中小企业更好的服务。设定行业收费标准和纳税标准,杜绝不合理的乱收费现象。”对此,我局高度认可。日常征管中,由于企业设立门槛、规范准则、收费标准等不统一,没有明确的行业监管标准,不同金融居间服务企业的业务模式也有所区别,无法建立起统一的纳税标准。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模式按照对应的税目和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诉求,加强金融居间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指导纳税人正确申报和缴税,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4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239号         2019-04-11

深圳市财政局:

  郑学定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组建粤港澳大湾区会计联盟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建议提出由粤港澳三地知名高校、会计学(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会计教授和实务专家组成粤港澳大湾区会计联盟的倡议,将充分发挥粤港澳财税人才的比较优势、合作优势、专业优势、创新优势,促进粤港澳三地经济、法治互鉴互通,社会、文化互融互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落地实施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和实践作用,将更好地支持和推动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典范提供专业和人才保障。

  我局将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会计联盟建设。同时,我局也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治理,不断优化深圳税收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产业扶持和产业引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79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247号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降低成本,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7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中小企业税负重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很多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推出了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2019年1月17日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我局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工作,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9]3号),2019年2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进一步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通过扩范围、加力度,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较之前规定有了较大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强了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

  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0%顶格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3月20日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并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为支持小微企业研发创新,国家还专门出台了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四)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延长了亏损结转年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关于个税负担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此次个税改革优化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此次个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三、关于税收返还的问题

  对于税收返还的建议,属于财政支出范畴。是否通过财政支出形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问题,建议与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协调。

  四、关于其他税收减免问题

  代表们提出“建议政府可以采取较为弹性的减税机制,如根据营业额的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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