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6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4
摘要: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长期以来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欠税管理工作应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为目标,以规范管理、防范执法风险为前提,明确工作职责,注重事前预防,加强后续监管,建立欠税管理、数据分析的良性互动机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68号         2008-11-24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强化税源监控,规范欠税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长期以来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欠税管理工作应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为目标,以规范管理、防范执法风险为前提,明确工作职责,注重事前预防,加强后续监管,建立欠税管理、数据分析的良性互动机制。

  各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加强对欠税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综合业务部门要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对欠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要全面梳理,认真研究,结合《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管理。

  二、依法实施欠税追缴,规范欠税管理

  (一)实现欠税催缴制度化、规范化。纳税期结束后,各区、分局对逾期未纳税的纳税人使用电话、短信催缴方式的同时,应尽可能直接送达文书或使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

  (二)加强对长期欠税的正常纳税人的监管。对于业务正常但长期欠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重点清欠对象,通过宣传教育、发票控管等手段,督促其足额纳税。同时,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及时掌握其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避免形成死欠。

  (三)切实履行欠税管理措施。各单位应依法充分运用欠税公告、阻止出境、强制执行等手段,加大欠税追缴力度。对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纳税人有欠税的,欠税管理机关仍应继续履行欠税追缴程序。

  (四)及时参与欠税企业破产清算。告知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必须随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获知欠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情形后,应及时向清算机构书面提出清偿欠税要求,依法行使税收优先权,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欠税征缴入库。

  三、建立欠税管理、数据分析良性互动机制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每月征管质量考核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指标排在后两位的单位,必须于收到市局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欠税管理情况报告,对相关数据和采取的欠税管理措施进行深入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四、注重事前预防,加强宣传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日常申报征收管理,对存在逾期申报、异常申报、已申报未缴款等问题的纳税人,应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严格控制新欠发生。同时,应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我局在治理欠税户、走逃户方面的监管措施,对一些典型案例加大媒体曝光力度。

  附件: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2.欠税管理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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