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2]19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13
摘要:市局同时明确,符合该函件规定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退(免)税审核审批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管辖。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193号              2002-06-13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同时明确,符合该函件规定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退(免)税审核审批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管辖。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6月1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