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9]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10
摘要: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需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当地国税主管退税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各级国税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逐级进行认真审核后,再由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统一将符合要求的各企业相关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9]17号            2009-02-1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要求其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抓紧时间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事宜。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需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当地国税主管退税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各级国税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逐级进行认真审核后,再由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统一将符合要求的各企业相关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2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