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09]8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04
摘要: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对1994年以来我省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闽财税[2009]82号         2009-9-4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对1994年以来我省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34件)

  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44号)。

  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5号)。

  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8号)。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31号)。

  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3号)。

  6、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6号)。

  7、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7号)。

  8、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8号)。

  9、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1]37号)。

  1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44号)。

  1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45号)。

  1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49号)。

  1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58号)。

  1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63号)。

  1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02]17号)。

  16、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2]39号)。

  17、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2]42号)。

  18、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闽财税[2002]44号)。

  19、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1号)。

  2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的通知》(闽财税[2003]13号)。

  2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03]27号)。

  2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03]42号)。

  2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3]46号)。

  2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4]6号)。

  2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4]32号)。

  26、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4]34号)。

  27、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闽财税[2004]37号)。

  28、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4]70号)。

  29、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5]30号)。

  3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6]53号)。

  3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6]82号)。

  3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闽财税[2006]76号)。

  3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7]7号)。

  3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7]11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2件)

  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5]51号) 转发文件的第二条。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闽财税政[1996]39号) 转发文件的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35号) 转发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68号) 转发文件的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1号) 转发文件的第二条和补充通知。

  6、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36号) 补充通知第二条、转发文件的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7、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2]37号) 转发文件第一条第三项。

  8、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7号)转发文件的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9、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号) 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1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2号) 转发文件第一条第(四)款“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规定。

  1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部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44号) 转发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的营业税政策规定。

  12、福建省地税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9号) 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转发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

  特此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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