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01]27号 福建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5-30
摘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4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单独设立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减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停止执行,自2001年5月1日起,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01]27号       2001-5-30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娱乐业税目的注释中“卡拉OK歌舞厅”也按20%的税率执行。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4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单独设立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减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停止执行,自2001年5月1日起,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兼营游戏项目的,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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