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注协[2020]28号 2020-5-6 各位会员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出成果、出人才,协会对《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原《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川注协〔201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5月6日 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课题管理工作,大力促进行业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出成果、出人才,更好发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智慧和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研究领域涉及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具备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的个人,均可申报。 第三条 省注协管理的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采用定向委托和自主申请两种方式设立。 第四条 省注协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每年省注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和发布行业研究课题申报通知。 第二章 定向委托课题的立项 第五条 定向委托设立课题的方式适用于重点课题。 第六条 经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省注协作为委托人,结合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热点、难点以及前瞻性问题的研究需要,确定研究课题,委托1-2名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受托人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定向委托的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省注协与课题负责人签订《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定向委托书》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合同书》”)。立项时间及课题完成期限从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自主申请课题的立项 第八条 自主申请设立课题的方式适用于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 第九条 申请人(即课题负责人)可根据省注协发布的年度课题申报通知,确定研究课题,填写《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注协。同等条件下,行业高端人才、专业(专门)技术委员会委员申请课题优先。 第十条 根据课题研究需要,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人应组建不低于3人的课题组,具体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省注协收到《课题申请书》后,组建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申请人条件、课题设计论证、课题组的人员构成、预期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立项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立项课题的赞成票低于三分之二的,视为未通过评审。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名单由省注协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省注协与通过立项评审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人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立项时间及课题完成期限从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之日起计算。青年课题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立项时间及课题完成期限从公布立项名单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课题负责人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十四条 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从事会计、财务、审计等理论和实务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确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较强研究能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五条 青年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从事会计、财务与审计等相关理论与实务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课题申请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40周岁以下(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确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较强研究能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六条 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最近3年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十八条 每一年度只能负责省注协管理的一个课题,且以前年度承担的省注协课题已结项。 第五章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课题给予经费补助5万元,一般课题给予经费补助3万元。课题经费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50%,在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后一个月以内到位,剩余部分待通过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余款。 第二十条 青年课题给予经费补助1-2万元,具体课题经费额度由省注协根据课题的完成情况和成果质量确定。课题经费待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结项后一次性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课题经费主要来源于省注协会费。课题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省注协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注协对课题经费的使用管理行使监督、指导职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有关部门检查、审查。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法律法规、相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按预算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课题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数据采集费及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管理费以及印刷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课题经费管理单位,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后,报省注协审批。 第二十六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特殊原因中止研究工作或因故被省注协撤销课题,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退还省注协。 第二十七条 立项评审和结项评审时,聘请专家、组织会议的相关费用,由省注协承担。 第六章 课题管理与验收结项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课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按时提交研究成果。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成员在从事课题研究过程中,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抄袭和剽窃行为。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注协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课题延期; 5.中止课题;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将撤销课题: 1.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首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的课题属于上述第1、4、7项情形的,省注协在以后年度将不再受理其负责人的课题申请;被撤销的课题属于上述其他情形的,省注协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负责人的课题申请。 第三十二条 课题成果的形式为专著、论文和研究报告等,完成时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重点课题成果字数不少于3万字,一般课题成果字数不少于2万字,青年课题成果字数不少于1万字。 第三十三条 课题每年实施集中评审验收。课题按期完成后,省注协将组织召开课题结项评审会,邀请相关专家对课题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结项评审的标准和内容: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任务合同书或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论点、论据和实证方法以及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6.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课题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结项评审专家由省注协从行业内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有关专业人士担任,专家的挑选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熟悉被评审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学术声望; 2.课题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并设组长1人; 3.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人员、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 4.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课题成果验收结项程序如下: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课题结项审批书》),并将3份《课题结项审批书》和3套最终成果及其电子文本报省注协,申请组织评审和验收结项; 2.省注协对《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初审,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对课题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3.结项评审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审。专家组组长在归纳各评审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课题结项评审意见,省注协将验收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 4.未能通过首次验收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验收,二次验收的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5.省注协收到内容完整规范的课题结项材料后予以归档,通知相关课题负责人领取《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课题经费。 第七章 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七条 省注协享有对课题成果的无偿使用权。对有利于行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省注协将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和推广课题成果,并纳入出版计划,出版时注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 省注协将根据课题评审验收结果,择优推荐参加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和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第三十九条 课题组主研人员(每个课题不超过5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予以加分。 第四十条 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四十一条 课题成果著作权归课题组及全体成员所有。课题组成员以课题组名义或个人名义对阶段性成果和课题最终成果另行对外发表时,需提前将发表成果的副本报省注协备案,并在发表时注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立项资助课题”字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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