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013-11-29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按季申报的对象 按季申报的对象暂定为本省辖区内实行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特殊需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月申报纳税。 二、按季申报的税费种类 按季申报的税费种类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 按季申报纳税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本季度的申报纳税。 按季申报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准前办理本季度申报纳税,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四、按季申报的办理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按季申报纳税人属于查账征收的,应分月填写财务报表,按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和方式报送。 五、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按季申报纳税人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发生免税货物劳务业务的次季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六、按季申报纳税衔接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2014年1月法定申报期限内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的纳税申报,应于2014年4月法定申报期限内办理2014年第一季度的纳税申报或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解读稿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发布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广泛征求了基层意见,针对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提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等问题,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多次调研,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的适用范围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的适用范围为:本省辖区内实行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按季申报的对象和税费种类 按季申报的对象暂定为本省辖区内实行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特殊需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月申报纳税。 有特殊需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或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不便采用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差额征收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暂不列入本次按季申报的纳税人范围内。 按季申报的税费种类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明确了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和办理 按季申报纳税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按季申报纳税人在国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本季度的申报纳税。 按季申报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准前办理本季度申报纳税,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按季申报纳税人属于查账征收的,应分月填写财务报表,按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和方式报送。 (三)明确了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按季申报纳税人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发生免税货物劳务业务的次季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明确了按季申报的衔接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2014年1月法定申报期限内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的纳税申报,应于2014年4月法定申报期限内办理2014年第一季度的纳税申报或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五)明确了公告施行的具体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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