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会协[2023]111号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14
摘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云会协〔2015〕123号)、《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云会协〔2018〕14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意见的通知

云会协[2023]111号         2023-8-14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和科学评价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和激励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推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办法)。

  制定的综合评价办法力求使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总体服务能力和水平,社会有关各方了解行业发展情况。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站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加快发展的高度,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表意见,并于9月15日前将回复意见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与WORD格式一并发送到省注协邮箱。

  联系人:徐鸣 郭玥琳

  电子邮箱:ynscpa@163.com

  联系电话:0871-63956064 63956070

  办公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三楼3009室

  附件:《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和科学评价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和激励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推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按照科学、实用、简化的原则,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并公告前50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包括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并自愿选择参与排名: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四)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五条 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本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评价年度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变更备案,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综合评价指标及评分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总计1050分,包含基础分1000分和附加分50分,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评价指标主要从业务收入、党群建设、信息化建设水平、人力资源、内部治理、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加分项8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包括:

  (一)业务收入指标,权重25%,满分为250分。包括业务收入规模、业务收入增长率、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在职人员人均业务收入4项具体指标。以上指标中的业务收入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二)党群建设指标,权重20%,满分200分。包括党组织建设、党组织书记任职、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例、群团组织建设、党建入章5项指标。

  (三)信息化建设水平指标,权重9%,满分90分。包括审计软件信息化、内部管理信息化、函证信息化3项具体指标。

  (四)人力资源指标,权重25%,满分250分。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规模、注册会计师占事务所在职人员比例、促进就业、人才培养、团队稳定性5项具体指标。以上指标中的注册会计师指截止评价年度末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

  (五)内部治理指标,权重15%,满分150分。包括一体化建设、内部治理组织形式健全及有效、约束制衡机制健全及有效、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健全及有效、评价体系与激励机制健全及有效、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最近3年内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品牌延续时间8项具体指标。

  (六)行业贡献指标,权重6%,满分60分。包括履行行业及政府部门责任、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3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履行责任、奉献社会、对协会工作的支持情况。

  (七)扣分事项指标,是在基础分1000分的基础上扣分,不设上限,扣至0分为止。包括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员工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未按省财政厅、省注协通知要求完成工作情况。

  (八)附加分事项指标,满分50分。包括近三年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评价年度事务所受表彰情况、评价年度个人受表彰情况3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及所内成员受奖励表彰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依据第七条规定进行评分,综合评价各项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满分250分,其中业务收入规模150分、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50分、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30分、在职人员人均业务收入20分。

  1.业务收入规模满分150分,是指事务所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业务收入金额,是以增值税纳税申报为基础,抵销内部协作收入后的合并报表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实际发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计算方法如下:

  (1)业务收入在4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90分,计算公式:(业务收入/400万元)×90分;

  (2)业务收入在400万元以上、7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110分,计算公式:90分+[(业务收入-4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20分;

  (3)业务收入在7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130分,计算公式:110分+[(业务收入-700万元)/(2000万元-700万元)]×20分;

  (4)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150分,计算公式:130分+[(业务收入-2000万元)/(全省业务收入最高值-2000万元)]×20分。

  2.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满分50分,是指评价年度内的业务收入相较于上一评价年度业务收入的增长率情况。基础分满分25分,提高分满分25分,计算方法如下:

  (1)本所该比值高于行业平均比值时,得分=25+[(本所该比值-行业平均该比值)÷(行业最高该比值-行业平均该比值)]×25分;

  (2)本所该比值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比值时,得分=(本所该比值÷行业平均该比值)×25分;如本所该比值为负数,得10分。

  (3)评价年度内新成立的事务所,得基础分25分;

  (4)在评价年度内,事务所发生合并、分设等情形的,该指标将按同口径调整后的收入进行计算。评价年度行业最高收入增长率低于、等于100%的,按实计算;高于100%的,按100%计算。

  3.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满分30分,是指业务收入规模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规模指标。基础分满分15分,提高分满分15分,计算方法如下:

  (1)本所该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指标时,得分=15+[(本所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行业正常最高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15分;

  (2)本所该指标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该指标时,得分=(本所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15分;

  (3)评价年度内新成立的事务所,得基础分15分;

  (4)评价年度内,事务所发生合并、分设等情形的,该指标将按同口径调整后的数据计算。

  4.在职人员人均业务收入满分20分,是指业务收入规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在职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在职人员指截至评价年度末参加社会保险及退休返聘的全体职工人数。基础分满分10分,提高分满分10分,计算方法如下:

  (1)本所该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指标时,得分=10+[(本所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行业正常最高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10分;

  (2)本所该指标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该指标时,得分=(本所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10分;

  (3)评价年度内新成立的事务所,得基础分10分;

  (4)评价年度内,事务所发生合并、分设等情形的,该指标将按同口径调整后的数据计算。

  (二)党群建设指标得分,满分200分,其中党组织建设40分、党组织书记任职40分、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例40分、群团组织建设40分,党建入章40分。

  5.党组织建设40分,当年党建考核等次为“好”等次的,得40分,“较好”等次的得20分,“一般”等次及以下的不得分。

  6.党组织书记任职满分40分。担任本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得40分;担任本所的其他合伙人(股东),得20分;属于本所的非合伙人(股东),不得分。

  7.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例40分。党组织班子成员一半以上进入管理层得40分,党组织班子成员一半以下进入管理层得20分,党组织班子成员没有进入管理层,不得分。

  8.群团组织建设40分。建立工会得20分,建立团组织得20分,工会和团组织均未建立,不得分。

  9.党建入章40分。将党的建设写入合伙协议(章程),得40分,未载入不得分。

  (三)信息化建设水平得分,满分90分,其中审计软件信息化30分、内部管理信息化30分、函证信息化30分。

  10.审计软件信息化满分30分,是指评价年度内,事务所信息化支出中审计软件开发费、采购费、服务费等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计算方法如下:

  (1)本所该比值高于行业平均比值时,得分=15+[(本所该比值-行业平均该比值)÷(行业最高该比值-行业平均该比值)]×15分;

  (2)本所该比值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比值时,得分=(本所该比值÷行业平均该比值)×15分。

  11.内部管理信息化满分30分,是指事务所实现会计财务、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绩效管理、行政办公功6项内部管理系统的信息化情况。计算方法如下:事务所根据上述6项分别进行自我评价,形成事务所内部管理信息化自评报告,根据每一项进行评分,实现该项内部管理系统信息化的,得3分;实现该项内部管理系统信息化并有效使用的,得5分。

  12.函证信息化满分30分,是指事务所采用的电子化银行函证占银行存款函证的比例,计算方法如下:

  (1)本所该比值高于行业平均比值时,得分=15+[(本所该比值-行业平均该比值)÷(行业最高该比值-行业平均该比值)]×15分;

  (2)本所该比值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比值时,得分=(本所该比值÷行业平均该比值)×15分。

  (四)人力资源指标得分,满分250分,其中注册会计师人数规模50分、注册会计师占事务所在职人员比例50分、促进就业20分、人才培养70分、团队稳定性60分。

  13.注册会计师人数规模满分50分,是指截至评价年度末,注册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总人数。计算方法如下:

  (1)注册会计师人数规模未超过10人(不含10人)的,得30分;10人以上,未超过20人(不含20人)的,得40分;20人以上的,得50分;

  (2)评价年度末,事务所存在注册会计师年龄高于60岁的,每一人,扣5分。

  14.注册会计师占事务所在职人员比例满分50分,是指注册会计师人数规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在职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在职人员指截止评价年度末参加社会保险及退休返聘的全体职工人数。基础分满分25分,提高分满分25分,计算方法如下:

  (1)本所该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指标时,得分=25+[(本所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行业正常最高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25分;

  (2)本所该指标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该指标时,得分=(本所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25分;

  (3)评价年度内新成立的事务所,得基础分25分;

  (4)评价年度内,事务所发生合并、分设等情形的,该指标将按同口径调整后的数据计算。

  15.促进就业满分20分,是指上一年度末事务所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职工人数同口径不变或增加;事务所提供就业服务,被评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当年毕业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三方协议。计算方法如下:

  (1)评价年度末事务所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职工人数同口径不变或增加,得分10分;

  (2)事务所提供就业服务,被评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得5分;

  (3)与当年毕业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三方协议,每人得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16.人才培养满分70分,是指评价年度在职职工取得中级会计/审计职称、高级会计/审计职称、取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及行业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继续教育的。计算方法如下:

  (1)取得中级会计/审计职称的,每人次得1分;取得高级会计/审计职称的,每人次得2分;取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的,每人次得3分;被评为省级行业资深会员及行业领军人才的,每人次得3分;被评为国家级行业资深会员及行业领军人才的,每人次得5分,以上各项得分合计最高不超过40分。

  (2)注册会计师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继续教育的,每人每超过10个学时,得1分,每人最高得分不超过6分。事务所合计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17.团队稳定性满分60分,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的稳定性。事务所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计算:

  (1)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不包含一体化管理的事务所转会)、转非执业会员(不包含正常退休等),每人次扣6分;一个会计年度内,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事务所不同分所之间进行转所转会(一体化管理的事务所转会),2次以上的(含2次)注册会计师,每增加1人次,扣10分,最高扣60分。

  (2)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不包含一体化管理的事务所转会)、转非执业会员(不包含正常退休等)人数占事务所评价年度期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0%,扣6分,每增加5%,加扣6分;一个会计年度内,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事务所不同分所之间进行转所转会(一体化管理的事务所转会),2次以上的(含2次)注册会计师,每增加1人次,扣10分,最高扣60分。

  (五)内部治理指标得分,满分150分,其中一体化建设50分、事务所内部治理组织形式健全及有效10分、事务所约束制衡机制健全及有效10分、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健全及有效10分、事务所评价体系与激励机制健全及有效10分、最近3年内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20分、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20分、品牌延续时间20分。

  18.一体化建设满分50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执行。

  (1)总所制定统一的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并有效实施,得10分;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有效实施,得10分;制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并有效实施,得10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并有效实施,得10分;制定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制度体系并有效实施,得10分。

  (2)分所贯彻执行总所制定的统一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得10分;贯彻执行总所制定的统一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得10分;贯彻执行总所制定的统一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得10分;贯彻执行总所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得10分;贯彻执行总所制定的统一信息化建设制度体系,得10分。

  19.事务所内部治理组织形式健全及有效满分10分,是指事务所章程或合伙协议内容完整并有效执行,得10分。

  20.事务所约束制衡机制健全及有效满分10分,是指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权力有效,不存在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占70%以上,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得10分。

  21.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健全及有效满分10分,是指事务所风险评估程序、质量复核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得10分。

  22.事务所评价体系与激励机制健全及有效满分10分,是指事务所员工评价与激励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得10分。

  23.最近3年内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满分20分,计算方法如下:事务所3年内晋升的合伙人人数÷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本所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100%,得满分20分;

  (2)50%≤本所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100%,得15分;

  (3)25%≤本所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50%,得10分;

  (4)0<本所该指标/行业平均该指标<25%,得5分;

  (5)没有,不得分;

  (6)评价年度内新成立的事务所,得行业平均分;

  (7)评价年度内,事务所发生合并、分设等情形的,该指标将按同口径调整后的数据计算。

  24.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满分20分,计算方法如下:评价年度末,合伙人(股东)平均年龄处于60周岁以下的,得20分;处于60周岁(含)以上的,每增加1岁扣2分,最低0分。

  25.品牌延续时间满分20分,是指在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省财政厅执业许可年限,计算方法如下:10年(含)以上的,得20分;5年(含)以上10年以下的,得10分;(三)5年以下的,不得分。如仅变更组织形式或仅去掉地域名称,仍视为延续。

  (六)行业贡献指标得分,满分60分,其中履行行业及政府部门责任20分、参加相关活动20分、对协会工作支持20分。

  26.履行行业及政府部门责任满分20分,是指评价年度内,本所派员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被评为优秀执业质量检查员、作为授课老师参加培训授课、作为咨询顾问或专家等协助党委政府工作,计算方法如下:国家级每人次得3分;省级每人次2分,最高分不超过20分。

  27.参加相关活动满分20分,是指评价年度内,以事务所名义参与省注协及党委、团委发起的活动情况,每参加一次活动,得2分,最高分不超过20分。

  28.对协会工作支持满分20分,是指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内给予省注协工作上的支持。计算方法如下:由事务所根据自身对省注协工作的支持情况,首先由事务所进行评分后,提交给省注协进行判定,最终得分情况由省注协确定,最高分不超过20分。

  (七)扣分事项指标,是在基础分1000分的基础上扣分,包括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员工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党纪处分,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未按省财政厅、省注协通知要求完成工作。本项不设上限,扣至0分为止。

  29.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计算方法如下: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所次扣200分;

  (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人所次扣50分;

  30.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业惩戒的。计算方法如下: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公开谴责惩戒的,每人所次扣30分;

  (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通报批评惩戒的,每人所次扣20分;

  (3)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训诫惩戒的,每人所次扣10分。

  31.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党纪处分。计算方法如下:

  (1)注册会计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每人次扣200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每人次扣100分;

  (3)注册会计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每人次扣50分;

  (4)注册会计师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30分;

  (5)注册会计师受到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20分。

  32.注册会计师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每人次扣5分;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任职资格检查的,每人次扣5分;注册会计师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每人次扣10分;

  33.未按省财政厅、省注协通知要求完成工作,每次扣10分。

  (八)附加分事项指标得分,满分50分。主要评价事务所及所内成员受奖励表彰情况。

  34.附加分满分50分,是指评价年度内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评价年度事务所(个人)受表彰情况等。计算方法如下,

  (1)担任国家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事务所(个人)受国家级表彰的,每人次10分;

  (2)担任省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事务所(个人)受省级表彰的,每人次5分;

  (3)担任州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事务所(个人)受州市县级表彰的,每人次2分。

  35.以上各项指标中的行业平均指标是指各事务所该指标的总和除以事务所数量;行业最高指标是指各事务所计算出的该指标中的最高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九条 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省注协审核、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公告等环节。

  第十条 综合评价和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省注协组织相关事务所登录省注协服务管理平台系统进行综合评价信息填报、核对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省注协服务管理平台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事务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省注协负责对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中各相关事务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和排名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综合评价和排名信息。

  第十三条 对外发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公告。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云会协[2015]123号)、《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云会协[2018]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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